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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0141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09:40:07点击次数:14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0141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61315时许,魏县xxxxxx村的武xx来到双井镇新市场西头乔x养生馆门口无辜辱骂正在路边(x养生馆门前)干活的刘xx,后xxx又对乔x养生馆老板翟xx、郭xx、范xx辱骂,武xx在辱骂郭xx时,武xx并用手掐郭xx脖子处,导致郭xx脖子受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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