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142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09:38:54点击次数:15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14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8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李xx、张xx在魏县魏城镇xx村一胡同内,与郭xx、郭xx见面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刘xx、李xx、张xx对郭xx、郭xx进行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