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0133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09:36:59点击次数:18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013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5年1月份,违法行为人刘xx伙同违法行为人王毅x、张xx、金x窜至魏县xxxx区xx室内将xx室内五箱白酒,四瓶散酒盗走并变卖。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