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东)行罚决字〔2025〕0138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09:34:15点击次数:17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5〕013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xx
违法事实:
2025年1月13日20时许,牛xx、赵x通在魏县东代固镇第八中学门口将一辆玫瑰金色电动车偷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