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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东)行罚决字〔2025〕0138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09:34:15点击次数:17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50138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11320时许,牛xx、赵x通在魏县东代固镇第八中学门口将一辆玫瑰金色电动车偷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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