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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0132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09:33:01点击次数:19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0132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1月份,违法行为人王毅x、张xx、刘xx、金x窜至魏县xxxxxx室内将xx室内五箱白酒盗走并变卖。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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