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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120号

更新时间:2025-01-24 11:27:34点击次数:24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12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年以来,魏县魏城镇吕xx在缓刑期间多次违反魏县司法局监督管理规定。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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