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121号
更新时间:2025-01-24 11:25:33点击次数:39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1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xx
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20日1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11月24日16时40分,常金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xxxxxx小型面包车沿魏县牙里镇xxx村村内道路xxxxxxx村内丁字路口时,与沿魏县牙里镇xxx村村内道路由西xx行驶的马xx驾驶的xxxxx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xxxx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左侧损坏,xxxxxx小型面包车前部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生后常金x驾驶xxxxxx小型面包车逃离现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并处行政拘留二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