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南)行罚决字〔2025〕0123号
更新时间:2025-01-24 11:24:58点击次数:29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5〕012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1日下午,魏县xxxxxx村杨xx(男,56岁)因会车在xxxxxx村用手将魏县双井镇xx村申贵x(女,53岁)的胳膊拽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