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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0126号

更新时间:2025-01-24 11:24:16点击次数:23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012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份至2025年1月份期间:1、伙同金x、陆xx(音)等人,窜至魏县xxxxx区xx室内盗窃一瓶茅台白酒。2、在润泽园小区xx室内盗窃白酒三箱。3、在东郡府小区xx室盗窃白酒四箱。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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