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0126号
更新时间:2025-01-24 11:24:16点击次数:23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012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份至2025年1月份期间:1、伙同金x、陆xx(音)等人,窜至魏县xxxxx区xx室内盗窃一瓶茅台白酒。2、在润泽园小区xx室内盗窃白酒三箱。3、在东郡府小区xx室盗窃白酒四箱。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