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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103号

更新时间:2025-01-24 11:14:43点击次数:28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1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01日04时许,李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开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乐街交口处时,与沿永乐街由南向北行驶郑重喜驾驶的xxxxx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郑重喜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逃离现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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