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103号
更新时间:2025-01-24 11:14:43点击次数:28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1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01日04时许,李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开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乐街交口处时,与沿永乐街由南向北行驶郑重喜驾驶的xxxxx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郑重喜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逃离现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