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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111号

更新时间:2025-01-24 11:13:58点击次数:35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1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中旬陈沈x通过快手短视频了解到“手机口”,经与对方联系对方许诺其拨打一小时电话给其结算600元,后陈沈x伙同卫xx、杨xx并使用二人手机卡及自己的手机卡xxxxxx拨打诈骗电话。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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