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111号
更新时间:2025-01-24 11:13:58点击次数:35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1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中旬陈沈x通过快手短视频了解到“手机口”,经与对方联系对方许诺其拨打一小时电话给其结算600元,后陈沈x伙同卫xx、杨xx并使用二人手机卡及自己的手机卡xxxxxx拨打诈骗电话。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