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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081号

更新时间:2025-01-24 11:10:08点击次数:26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08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3日晚上,xxxxxx村村民苗xx与祝xx两人因桩基纠纷引发口角争执,该村村干部在场调解。在祝xx与村干部欲进入苗xx家门口理论时,苗xx双手推搡祝xx胸腹部,致使祝xx蹲坐在门口的砖堆上。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1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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