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081号
更新时间:2025-01-24 11:10:08点击次数:26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08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苗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3日晚上,xxxxxx村村民苗xx与祝xx两人因桩基纠纷引发口角争执,该村村干部在场调解。在祝xx与村干部欲进入苗xx家门口理论时,苗xx双手推搡祝xx胸腹部,致使祝xx蹲坐在门口的砖堆上。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1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