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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0083号

更新时间:2025-01-24 11:07:58点击次数:28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008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1日上午8时x,在北皋镇xx村,违法行为人李xx和陈xx因劳务经济纠纷发生肢体冲突,陈xx被打伤,后经法医门诊鉴定陈xx的伤情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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