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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068号

更新时间:2025-01-24 10:59:31点击次数:35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06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8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刘xx、Bxxxx在魏县魏城镇xx村一胡同内,与郭xx、郭xx见面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李xx、刘xx、Bxxxx对郭xx、郭xx进行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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