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南)行罚决字〔2025〕0075号
更新时间:2025-01-24 10:56:09点击次数:18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5〕007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5日上午,魏县xxxxx村王青x(女,76岁)在魏县xxxxx村因纠纷用手朝本村李xx(男,69岁)脸上打了一下。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