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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060号

更新时间:2025-01-24 10:54:56点击次数:27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06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10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1月6日21时32分,宋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邯郸市魏县北皋镇030乡道劳保用品大全门口处,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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