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060号
更新时间:2025-01-24 10:54:56点击次数:27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06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宋xx
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10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1月6日21时32分,宋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邯郸市魏县北皋镇030乡道劳保用品大全门口处,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