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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5〕0050号

更新时间:2025-01-24 10:46:51点击次数:28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5〕005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07日上午,在魏县大x村乡xx村东地,蒋xx在他人承包玉米地中捡拾玉米,与承包地工作人员刘xx发生口角,引起打架。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0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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