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5〕0050号
更新时间:2025-01-24 10:46:51点击次数:28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5〕005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蒋xx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07日上午,在魏县大x村乡xx村东地,蒋xx在他人承包玉米地中捡拾玉米,与承包地工作人员刘xx发生口角,引起打架。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0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