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043号
更新时间:2025-01-24 10:44:48点击次数:19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04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任xx
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06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7月21日任xx非法出借了本人名下三张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x:622xxxxxxxxxxxx1160,户名:任xx),一张北京农商银行(卡x:621xxxxxxxxxxxx4187,户名:任xx),一张北京银行卡:(卡x:621xxxxxxxxxxxx1025,户名:任xx),涉案金额分别为28000元、24900元、16500元,涉案流水分别为38099元、24899元、16500元,期间任xx没有获利。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叁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0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