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四)行罚决字〔2025〕0041号
更新时间:2025-01-10 14:34:31点击次数:31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四)行罚决字〔2025〕00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荣xx
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07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推送线索,魏县xxxx村xxxxxxxxxxx号:130xxxxxxxxxxxx734)将其名下办理的华夏银行卡(卡x623xxxxxxxxxxxx9969)出借给别人将骗来的资金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0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