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0003号
更新时间:2025-01-06 15:21:21点击次数:32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00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宫xx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16日12时许,宮xx在魏县张二庄镇xxxx村用菜刀将本村宫xx的腿部划伤,后经法医学鉴定,宮xx的损伤属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0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