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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0003号

更新时间:2025-01-06 15:21:21点击次数:32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0003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81612时许,宮xx在魏县张二庄镇xxxx村用菜刀将本村宫xx的腿部划伤,后经法医学鉴定,宮xx的损伤属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0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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