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1639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5:09:48点击次数:21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163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9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新乡市延津县胙城乡王x在没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情况下驾驶车辆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烟花爆竹)。
违反的法律条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