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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1638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5:09:00点击次数:35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1638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21815时许,在魏县沙口集镇贺x社区内收黄xx,邹x使用遥控器控制电子秤,将李xx15.73克的黄金吊坠称重为11.01克,故意少xx4.72克,每克黄金当日收购价为617元,邹x通过支付宝付款给李xx6793元,诈骗李xx2912.24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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