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1638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5:09:00点击次数:35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163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邹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8日15时许,在魏县沙口集镇贺x社区内收黄xx,邹x使用遥控器控制电子秤,将李xx原15.73克的黄金吊坠称重为11.01克,故意少xx4.72克,每克黄金当日收购价为617元,邹x通过支付宝付款给李xx6793元,诈骗李xx2912.24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