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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36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5:08:22点击次数:22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36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12415时许,刘xx、张xx在魏县魏城镇南市场内,因噪音问题与冯xx等人发生吵闹,后张xx与冯xx互相殴打对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张xx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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