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东)行罚决字〔2024〕1635号
更新时间:2025-01-02 15:01:40点击次数:35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4〕163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7日下午14时许违法人赵xx,李x二人在魏县交安检测站审车时酒后无故殴打并辱骂魏县交安监测站工作人员,郭xx,郭xx,陈x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