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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00号

更新时间:2024-12-24 16:36:09点击次数:47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60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03日08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魏县魏城镇xxx村西一库房内有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经查是仕望集郭xx村陈x所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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