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仕)行罚决字〔2024〕1602号
更新时间:2024-12-24 16:35:00点击次数:45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4〕16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韩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0日17时许,在xx村走访排查易燃易爆工作中发现:xxxxxx村韩xx家中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我所民警对其收缴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