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599号
更新时间:2024-12-24 16:33:54点击次数:53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59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0日凌晨4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在魏县魏城镇“明珠小区xxx号楼门前,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后被抓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