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1571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41:21点击次数:23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157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2日,魏县xxxxxxx村张xx,将本村宋xx管理的两棵槐树毁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0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