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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东)行罚决字〔2024〕1572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30:49点击次数:40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41572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203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魏县xxxxxx村徐xx经营的:“保建超市”内非法存储、买卖烟花爆竹,查获烟花炮竹双响炮(二踢脚)一箱两组每组50个。黄金三分钟炮竹一箱,炸花火箭,激情宝贝各半箱数个。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0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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