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东)行罚决字〔2024〕1572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30:49点击次数:40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4〕157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徐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03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魏县xxxxxx村徐xx经营的:“保建超市”内非法存储、买卖烟花爆竹,查获烟花炮竹双响炮(二踢脚)一箱两组每组50个。黄金三分钟炮竹一箱,炸花火箭,激情宝贝各半箱数个。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0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