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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564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30:08点击次数:24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56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0282025分许,董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沿魏县科教路xxxxxxxxxxx区东路段时夜间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在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刘xx驾驶天津xxxxxx亿云牌电动二轮车(苗xx乘坐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尾部,造成刘xx和苗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董xx弃车逃逸,于20241129日到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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