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564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30:08点击次数:24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56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董xx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28日20时25分许,董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沿魏县科教路xxxxxxxxxxx区东路段时夜间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在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刘xx驾驶天津xxxxxx亿云牌电动二轮车(苗xx乘坐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尾部,造成刘xx和苗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董xx弃车逃逸,于2024年11月29日到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