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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1567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28:49点击次数:48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156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130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河北省魏县回隆xx大汪xxx涉嫌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造成被害人被骗。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x行政拘留七日。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3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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