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563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28:15点击次数:34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56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19日22时许,魏县魏城镇郭xx在魏县xxxxx村内将韩xx五菱电动四轮车左车门损毁。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