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野)行罚决字〔2024〕1561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27:24点击次数:32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野)行罚决字〔2024〕156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3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岸上村王xx在自己花圈门市非法存放、销售烟花爆竹,民警当场扣押烟花3箱,鞭炮2.5箱。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六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