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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1559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22:48点击次数:23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1559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127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xxxxxx村高章xxxxxxx村章x超市内非法储存、出售烟花爆竹。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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