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1559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22:48点击次数:23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155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高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7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xxxxxx村高章x在xxxxxx村章x超市内非法储存、出售烟花爆竹。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