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557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20:28点击次数:23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55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连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7日13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11月23日22时30分许,连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魏县崔x至仕望集中学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魏县新南环路口时未让道路右方来车xx,与沿新南环由西xx李xx驾驶的xxxxx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xx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连xx弃车逃逸。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