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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557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20:28点击次数:23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55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12713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11232230分许,连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魏县崔x至仕望集中学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魏县新南环路口时未让道路右方来车xx,与沿新南环由西xxxx驾驶的xxxxx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xx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连xx弃车逃逸。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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