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1544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19:40点击次数:22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154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2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局民警在xxxxxxx村李xx的花圈门市内进行检查时,发现李xx的花圈门市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其中有黄xx9箱(1箱6个,1个20响)。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