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517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07:06点击次数:22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51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贾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1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11月16日8时6分,贾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邯郸市魏县天河东路与滨河步行街交口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