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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边)行罚决字〔2024〕1521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05:56点击次数:20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边)行罚决字〔20241521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经公安机关调查查明,2024930日晚上8时许,受害人李xx带领工人郭xx去往魏县xxxxx村王xx要账时,在王xx屋里被王x辱骂。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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