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516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03:03点击次数:24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51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17日21时40分许,赵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在魏县回隆x由东向西行驶至南街十字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x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xx弃车逃逸。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