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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516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03:03点击次数:24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516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1172140分许,赵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在魏县回隆x由东向西行驶至南街十字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x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xx弃车逃逸。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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