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经文)行罚决字〔2024〕1515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02:05点击次数:23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经文)行罚决字〔2024〕151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申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12日15时许,王x(男,1996年04月19日生,联系电话:xxxxxx)报警:称燃气公司在日常巡检中,发现xxxxx村有盗窃天然气行为,经查,泊口xx村申xx私自连接燃气主管接通家中壁挂炉且壁挂炉使用燃气未经过燃气计量装置,存在盗窃公司燃气行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