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1508号
更新时间:2024-11-29 10:33:56点击次数:46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150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4日下午,魏县南双庙镇xx村赵xx(男,39岁)在南双庙镇xxx村殴打南双庙镇xx村赵xx(男,71岁)。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