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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504号

更新时间:2024-11-29 10:31:37点击次数:27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150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1131030分左右,苗xx在车往镇万盛辉超市门口,将受害人张xx停放超市门口电动车车筐中的手机盗走,价值500元左右。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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