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499号
更新时间:2024-11-29 10:27:18点击次数:25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49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曹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12日17时许,曹xx将魏县观澜城小区x号楼xx元801内的电瓶及充电器盗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