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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双)行罚决字〔2023〕1817号

更新时间:2024-11-29 10:23:41点击次数:26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3181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1216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魏县xxxxx村的赵xx出借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2xxxxxxxxxxxx3001,银行流水号:44259,涉案金额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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