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0294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14:54:02点击次数:33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029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焦xx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5日15时许,xxxxxx村焦xx与妻子张xx等人在张二庄镇xxx村因经济纠纷与焦xx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焦xx、张xx等人将焦xx打伤,经法医学鉴定,焦xx损伤属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