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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0294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14:54:02点击次数:33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029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515时许,xxxxxx村焦xx与妻子张xx等人在张二庄镇xxx村因经济纠纷与焦xx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焦xx、张xx等人将焦xx打伤,经法医学鉴定,焦xx损伤属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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