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219号
更新时间:2024-02-28 14:34:14点击次数:49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21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02月05日23时10分许,李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魏县双井镇老xxxx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市场药房门口时xx道路右侧通行,与沿双井镇老xxxx由北向南x振飞驾驶的xxxxx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李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逃离现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