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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209号

更新时间:2024-02-28 14:29:25点击次数:43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209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218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21日,魏县xxxxx村的江xx在他人的指使下非法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开户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1xxxxxxxxxxxx3052)为其转账,银行流水:40899元,涉xxx15000元,未获利。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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