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209号
更新时间:2024-02-28 14:29:25点击次数:43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20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xx
违法事实:
2024年02月18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2月1日,魏县xxxxx村的江xx在他人的指使下非法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开户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1xxxxxxxxxxxx3052)为其转账,银行流水:40899元,涉xxx:15000元,未获利。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