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207号

更新时间:2024-02-28 14:27:46点击次数:50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20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12300920分许,魏县泊口镇xxx村村民彭xx报警,因家属在魏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20231228日下午,彭xx停放在魏县第二人民医院楼东侧的电动自行车,将新买的电动自行车控制器放在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兜里后被偷走了,价值约一千左右,后经查是被孙xx、郭xx给偷走的。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