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207号
更新时间:2024-02-28 14:27:46点击次数:50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20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孙xx
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30日09时20分许,魏县泊口镇xxx村村民彭xx报警,因家属在魏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2023年12月28日下午,彭xx停放在魏县第二人民医院楼东侧的电动自行车,将新买的电动自行车控制器放在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兜里后被偷走了,价值约一千左右,后经查是被孙xx、郭xx给偷走的。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