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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0204号

更新时间:2024-02-28 14:26:14点击次数:42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020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122613时许,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村居民许xx女儿刘xx和其公公(段xx)、婆婆(许xx)在牙里镇x村店村家中发生口角,许xx到魏县牙里镇x村店村段xx家将段xx女儿段xx打伤,经鉴定,段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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