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160号
更新时间:2024-02-09 14:11:08点击次数:54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16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崔xx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28日9时临漳县xxxxxx村人崔xx在魏县xxxxxx村一户人家门口盗窃一辆电动车,同日12时,崔xx在魏县xxxxx村安阳寺庙南侧陈xx家门口盗窃一辆电动车。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1-3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