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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160号

更新时间:2024-02-09 14:11:08点击次数:54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16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289时临漳县xxxxxx村人崔xx在魏县xxxxxx村一户人家门口盗窃一辆电动车,同日12时,崔xx在魏县xxxxx村安阳寺庙南侧陈xx家门口盗窃一辆电动车。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1-3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